所在位置:首页 >司务公开
 
琼工发【2016】30号,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农民工管理和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被浏览:489次    发布日期:2018/5/24

琼工发【201630

关于印发《海南省总工会

关于加强农民工管理和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市、县总工会,省产业、系统工会,省总直属基层工会,省总企、事业单位:

《海南省总工会关于加强农民工管理和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已经20161114日省总工会主席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望认真贯彻落实,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农民工管理和服务工作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提高农民工管理和服务工作水平。

 

 

 

 

 

 

                                      海南省总工会

                                     20161121

 

 

 

海南省总工会

关于加强农民工管理和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认真贯彻中央和省委党的群团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20161号)、《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意见>的实施意见》(总工发〔201514)文件精神,持续推进农民工入会数量和服务质量双提升工作,切实增强工会组织对农民工的吸引力、影响力和凝聚力,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农民工管理和服务工作,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提升农民工文化素质,使农民工真正融入城市,实现向新市民的转变,结合我省工会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升入会数量,扩大工会组织对农民工的覆盖面

(一)最大限度吸收农民工入会。抓住重点区域(行业),把解决劳务公司建会难作为突破口,做好开发区(工业园区)、建筑业、物流(快递)业、家庭服务业、农业专业合作组织等重点领域组织农民工入会工作。创新农民工入会方式,开辟网上宣传引导入会、在线申请入会、手机APP申请入会等新渠道。加强农民工输出地和输入地工会协同配合发展农民工入会,把回乡创业的农民工也组织到工会中来。加强与人社、住建、工商联、企联和行业协会等的沟通合作,整合资源,多渠道助力农民工入会。

(二)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农民工会员会籍管理制度。完善农民工会员会籍管理,确保会员流动而不流失。逐步完善农民工“源头入会、凭证接转、属地管理”机制,健全城乡一体的农民工会员管理及流转服务工作制度。探索建立包括农民工会员在内的工会会员会籍信息化、动态化管理制度,增强会员统计和管理工作的准确性和实效性。

二、加大维权力度,依法维护好农民工的劳动经济权益

(三)规范农民工的劳动用工管理。推动并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执法检查和视察。推动政府劳动部门健全工作机制,积极参与政府劳动执法监察工作,加大劳动执法力度。帮助指导农民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督促用人单位与农民工依法普遍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落实劳动合同制度,推动在务工流动性大、季节性强、时间短的农民工中推广简易劳动合同参考文本。

(四)保障农民工工资报酬权益。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清理欠薪工作的重要批示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推动有关部门制定并落实相关实施细则。积极协助政府建立和推广企业工资支付诚信体系制度、工资支付监控制度、欠薪报告制度、工资保证金制度等。与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等联合设立农民工欠薪应急周转金,配合人社、住建部门在建设领域全面推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等办法。在地方和企业工会设立劳动关系信息员,及时掌握企业工资支付情况,在发生拖欠工资问题时,及时向政府劳动监察部门和上级工会报告。发挥工会组织第一知情人、第一报告人、第一协调人的作用。上级工会要及时跟踪、参与欠薪问题处理,及时为被欠薪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和生活救助。继续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工资支付专项检查活动。推动地方适时适度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完善最低工资定期通报制度,确保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广大职工工资收入在适当水平上。认真落实《关于提升集体协商质量增强集体合同实效的意见》和《深化集体协商工作规划(2014-2018),依法推动农民工集中的行业、企业普遍开展集体协商,提升质量,增强实效。

(五)维护农民工社会保险权益。积极开展源头参与,以参与养老保险顶层设计、医改工作为重点,继续推动社会保障法规政策完善。认真开展调查研究,反映农民工诉求,提出工会的对策建议,推动《社会保险法》贯彻落实。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维护农民工社会保险权益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加快推进建筑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开展工伤保险知识网络竞赛。积极开展职工医疗互助活动,鼓励企业开展各类职工互助互济活动,缓解包括农民工在内的职工患重特大疾病压力。深入实施工会工伤救助计划,对因工伤造成的身故和伤残的农民工给予救助。要加大宣传力度,规范活动各项管理,提高医疗互助活动和工伤救助计划的社会影响力,切实帮助农民工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配合有关部门扩大农民工住房公积金缴存覆盖面,推动将符合条件的农民工纳入城镇住房保障范围。

(六)加强农民工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保护。加强农民工从业安全健康保护,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安全生产法》执法检查。继续做好“安康杯”竞赛活动提质扩面工作,吸引更多民营、非公、小微企业的农民工参赛。加强安全卫生知识宣传教育,普及农民工安全卫生常识,提升安全技能。每年为万名职工和农民工进行健康体检。推动国家十部委《加强农民工尘肺病防治工作的意见》的贯彻落实,加强工会参与职业病防治工作,推动企业健全职工职业健康档案,规范职业健康监护管理。督促企业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防暑降温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加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工作。认真落实《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规定的各项劳动保护措施和《关于用人单位实行高温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琼人社发〔201339号)要求,保障高温季节各项津贴标准及相关待遇落实到位,每年开展为万名高温作业农民工送清凉活动,维护农民工职业健康权益。

(七)维护女性农民工合法权益。积极推动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与集体合同实现协商、签订、履约“三同步”,保障女性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实现同工同酬、同职同权。开展女职工两癌筛查,促进用人单位落实女职工“四期”保护规定,维护女性农民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

(八)保障农民工依法享有民主政治权利。认真落实《企业民主管理规定》和《20142018年全国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五年规划》的要求,推进用人单位建立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为基本形式的各项民主管理制度,依法保障农民工参与企业管理和监督的民主权利,落实农民工参与选举和当选职工代表的权利。全面实施《20142018年职工代表培训规划》,开展对农民工职工代表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农民工职工代表履行职责的能力。制定加强非公有制企业民主管理工作指导意见,大力推动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建设。在企业各级职工代表大会中,农民工代表应占有适当比例。在农民工较多的企业,农民工代表在代表中所占比例应与农民工在企业职工中所占比例相当。企业召开职工代表大会要充分发挥农民工代表的作用,对其提出的关于企业发展、农民工利益等方面的合理化建议和意见,应予以优先解决和答复。规范引导农民工代表参与企业民主管理和集体协商,畅通表达诉求的渠道,保障农民工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九)改善农民工生产生活条件,促进农民工社会融合。按照加快提高户籍人口城市化率的要求,协助政府相关部门推动农民工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基本生活保障取得新进展,推进农民工市民化。各级工会要本着利于户外劳动者工作、生活的原则,在户外劳动者相对集中的城区进行科学规划、合理选址,加强服务站点的建设和服务管理。有条件的县级以上工会,要组织建立以环卫工人、出租车驾驶员、交通警察、快递员等户外劳动的职工和农民工为主要服务对象的服务站点体系,鼓励有条件的乡镇(园区)建立服务站点,配备卫生间、桌椅、饮水机、微波炉、应急医药箱等基本设施设备,重点解决饮水、就餐、如厕和休息等实际问题,切实保障和改善农民工等户外劳动者的生产生活条件。让广大的户外劳动者饿了,能热上一顿饭菜;渴了,能喝上一杯水;累了,能坐下歇一歇;急了,能就近如厕。充分感受到工会组织的关怀和家的温暖。

三、提升服务质量,切实增强工会组织对农民工的吸引力和凝聚力

(十)积极参与国家新生代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计划。贯彻落实中华全国总工会《全国职工素质建设工程五年规划(2015-2019)》,立足农民工工作岗位,广泛开展农民工技能培训、技能帮带、技能竞赛、技能晋级、技能激励“五位一体”素质提升活动。组织动员农民工参加劳动竞赛、岗位练兵、技术创新和争当学习型职工活动,提高农民工职业技能水平。加大农民工职业培训力度,对农民工开展职业技能培训联合教育部门开展“农民工学习能力提升计划——求学圆梦行动”,搭建学习服务平台,推广适应农民工工作特点和实际需求的“学分银行”“现代学徒制”等职业培训与学历提升相融通的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的农民工继续教育和技术技能培训新模式,通过优惠政策、学费资助、学分累计等方式,帮助农民工接受继续教育,每年帮助2000人提升技术等级。鼓励农民工在生产工作之余前往工会指定培训机构接受免费技能教育,实现从普通工到技术工、从农民工到新市民的转变。落实《关于新形势下深入实施女职工提升素质建功立业工程的意见》,提高女性农民工综合素质。

(十一)强化农民工就业和创业服务。协助各级党委、政府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和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切实加强农民工公共就业服务,支持、引导和激励农民工参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建立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就业形势跟踪、分析和研判制度,以农民工及其他就业困难群体为重点,组织开展“工会就业援助月活动”和“技能培训促就业行动”。积极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开展“春风行动”“民营企业招聘周”等就业服务活动。积极搭建与政府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相衔接的网络平台,开展“网上”招聘、“掌中培训”“微信职介”等服务项目。进一步加大扶持资金投入,加强工会就业创业示范基地建设,充分发挥其示范带动作用,规范各项管理,拓展培训项目,提高培训质量,建立培训--持证--就业一体化的培训就业创业机制,为农民工提供精准化、科学化的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培训就业创业服务。

(十二)加强对困难农民工的精准帮扶。构建以精准帮扶为重点的服务职工体系,拓展困难职工帮扶中心(职工服务中心)和站点服务功能,推动政策帮扶、制度保障,扩大服务范围和对象。把困难农民工作为困难职工解困脱困的重点人群,建档立卡、因困施策、精准帮扶。

1、扩大帮扶覆盖范围,将符合条件的困难农民工纳入工会帮扶救助体系。签订劳动合同(含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的农民工,以及未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但具有事实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的农民工且不存在劳动(务)关系争议,在劳动(务)关系存续期限内,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建立困难农民工档案,享受工会开展的各项困难帮扶救助。

1)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经政府救助后仍生活困难的农民工家庭。

2)家庭人均收入虽略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且不超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1.5倍,但由于患病、子女上学、残疾、单亲及其他特殊原因造成生活困难的农民工家庭。

3)因职工本人或家庭成员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生活困难的农民工家庭。

4)用工单位有工会组织,并加入工会。

农民工在劳动(务)关系解除后保留会籍期间,不存在劳动(务)关系的,不符合工会救助条件,家庭生活困难的,各级工会应指导其向当地民政和社区等有关部门申请政府和其他社会救助。

2未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但具有事实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的农民工认定。按照《对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4)“实名制考勤卡”等考勤记录;

(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3、农民工困难界定。

1农民工在户籍制度全面改革完成前,以农业户口登记为准,在户籍制度全面改革完成变更为城乡户口后,以登记户籍所在地为准。

(2)对农民工困难界定应坚持“一会、两证明、三公示、两入户、一核查”。一会,即村民委员会集体研究;两证明,即由用人单位和村委会同时出具证明;三公示,即村委会和用人单位公示后,上报市县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帮扶中心再次进行公示;两入户,即村委会入户调查的基础上,帮扶中心入户进行核实;一核查,即每年10月底前对建档困难职工农民工进行一次全面核查。

(3)对困难职工、农民工家庭子女或供养家庭成员年满20周岁,没有重大疾病、残疾、未上学、有劳动能力的,无业无收入的可由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用人单位出具证明,并出具有关社保缴费证明。对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和用人单位都无法证明其无业无收入的,其收入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进行测算。

4、帮扶资金使用。对签订劳动合同或未签订合同但具有事实劳动关系符合困难建档条件,应建立正式困难农民工档案,可以使用各级财政和工会预算帮扶资金。

对签订劳务合同或未签订合同但具有事实劳务关系符合困难建档条件的,可以建立临时困难档案,只能使用本级工会配套帮扶资金。

    5、切实为困难农民工提供多样化帮扶与服务。深入开展“送温暖”“金秋助学”“女职工关爱行动”等活动,切实解决困难农民工面临的困难和问题。采取重大节日活动和日常帮扶救助相结合的办法,对生活确实困难的农民工给予必要的生活救助。对本人或直系供养家庭成员患病,造成生活困难并符合困难建档条件的农民工给予大病救助。积极拓展工作思路,以灵活多样的方式开展助学活动。对贫困学生除直接提供资金帮助外,可以采取单位或个人与贫困学生结对帮扶、为贫困学生捐赠书籍和学习用具、协调落实低保政策、联系学杂费减免和申请助学贷款、开展勤工俭学、义务家教等多种形式,以提高帮扶效果。进一步完善助学跟踪回访制度。对受助学生跨入大学校门后的学习、生活和思想状况,进行跟踪回访,进一步帮助受助学生解决在学习和生活上遇到的困难。实施“阳光就业”计划,帮助困难职工和农民工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积极争取各级政府、企业行政的支持,动员全社会伸出互助友爱之手,为那些生活遇到困难的农民工排忧解难、雪中送炭。

6、积极开展“农民工平安返乡行动”。各级工会在元旦、春节“两节”期间,要通过协助有关部门安排农民工专列、包专车,帮助农民工购买团体票等形式,争取返乡补贴等方式,为农民工节日返乡和节后返城提供帮助,使广大农民工能够平安返乡返城。

(十三)加强对农民工的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扩大职工法律援助范围,降低法律援助门槛。推进全覆盖的工会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体系建设,畅通法律服务热线,建立健全法律援助服务网络,充分利用12351法律援助服务热线,以及微信、微博等网络新媒体,开辟农民工劳动争议案件“绿色通道”。按照劳务输入地工会属地化管理、劳务输出地工会协办的原则,完善跨区域双向维权协作机制。充分发挥工会公职律师、工会法律援助律师团和工会法律顾问委员会以及法律服务志愿者作用,为农民工提供便捷、高效、专业的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大力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开“法治宣传月”“法治宣传周”、法律知识大讲堂、法律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的法治宣传服务活动,农民工普法宣传教育阵地建设,引导农民工增强法治观念,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通过合法渠道理性表达利益诉求。进一步健全劳动关系矛盾预警调处机制。进一步简化法律援助受理审查程序,对农民工讨薪法律援助案件免于审查经济困难证明,对农民工因紧急或特殊情况申请法律援助的,各级工会可以决定先行提供援助,事后审查。针对影响农民工队伍稳定的因素和动向进行调研、排查、分析和预判。发挥各地劳动争议调解中心、网络舆情信息监测平台、职工维权热线的作用,及时掌握劳动关系的动态,切实做好劳动关系矛盾预防工作。积极参与农民工劳动争议尤其是集体劳动争议处理工作,推动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和司法调解、仲裁、诉讼的协调对接。

四、加强思想引领,引导农民工群体听党话、跟党走

(十四)加强对农民工的思想引领和人文关怀。贯彻落实全国总工会《关于在广大职工中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实施意见》,深入开展“中国梦·劳动美”教育实践活动,教育引导广大农民工自觉拥护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建功立业。持续开展寻找最美农民工等活动,在评选推荐各级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等先进人物中,农民工所占比例不少于10%。积极发现、培养、选树农民工中的先进典型,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每年安排100万元奉献专项资金,帮助因公殉职的困难职工和农民工家庭解决困难。大力加强对农民工特别是新生代农民工的人文关怀,培养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关注农民工身心健康,对有需要的农民工开展心理健康指导和关怀关爱服务。引导女性农民工在社会生活和家庭生活中发挥独特作用。坚持正确舆论导向,组织引导新闻媒体积极宣传党和政府关心关爱农民工的政策措施、农民工先进典型以及工会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好经验好做法。对社会关切的农民工热点问题开展及时有效的舆论引导,大力宣传农民工对企业、社会和国家的贡献,努力使尊重农民工、公平对待农民工、让农民工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成为全社会的自觉行动。

(十五)丰富农民工精神文化生活。落实《全国工会职工书屋建设工程五年规划(2014-2018),充分发挥已建职工书屋的作用,方便农民工就近阅读。推进“两看一上”(看报纸、看电视、有条件的能上网)活动,引导农民工积极参与全民阅读活动。实施“文化惠职工”送培训、送报纸、送书屋、送电影、送文艺等系列行动,稳步推进电子职工书屋的推广使用工作,力争五年内实现我省电子职工书屋全覆盖,为全省广大职工创造更贴心的读书和学习平台。举办情系农民工春节大联欢和中秋晚会,开展与农民工同吃年夜饭活动。举办示范性农民工文化活动,开展农民工文化志愿服务活动。支持和鼓励工会专业文艺团体、职工业余演出团队推出文艺精品,为农民工提供免费或优惠的文化产品和服务。推动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业在农民工集中居住地规划建设简易实用的文化体育设施。充分利用工人文化宫、职工文化活动中心、体育场馆、职工之家、工人俱乐部及公园、城市广场等场地,经常性地开展群众文体活动,促进农民工与市民之间的交往、交流。依托企业、社区、开发区和工业园区举办“工会佳缘”联谊活动,开展农民工鹊桥会活动,为青年农民工提供交友平台,扩大交际范围,解决青年农民工的择偶困难,促进农民工实现本地落户、融入城市。

(十六)协助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办好职工集体福利事业。各级工会应当协助和督促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举办集体福利事业,协助单位改善职工包括居住和生活条件等各项集体福利设施,改善促进服务水平的不断提高。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工会在依据有关规定发放工会会员福利时,对本单位加入工会组织并正常交纳会费的农民工应享受与其他职工会员同等福利待遇。

五、加强组织领导,深入开展农民工工作的理论政策研究

(十七)完善工会服务农民工工作协调机制。县级以上工会要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的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和配套政策措施。发挥各级工会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的作用,加强沟通协调,挖掘总结经验,培养先进典型,发挥示范作用;建立农民工工作绩效考核机制,开展督促检查,推动工作落实,对成效显著的予以通报表扬。发挥产()业工会熟悉本产()业情况、利于整合资源的优势,明确工作责任,发挥独特作用,形成工会系统上下合力、左右协力、齐抓共管的服务农民工工作格局。

(十八)深入开展农民工工作的理论和政策研究。要加强对农民工问题的研究,深入研究农民工群体的内部结构、生存状况、就业状况、利益诉求、技能提升、融入城市等方面问题,为工会系统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入会和服务工作提供理论支撑。通过基层工会组织情况抽样监测调查、职工队伍状况调查等方式,加强对农民工入会及权益保障情况的动态监测,做好工会统计年报调查中涉及农民工的工作。建立工会与政府相关部门的数据信息交换制度,及时获取涉及农民工的政府统计资料。及时发现、总结服务农民工工作的成功经验和创新做法,推进工会服务农民工工作不断深入。在工会干部教育培训工作中,增加有关农民工工作的内容,开展“送教到基层”活动,不断提高工会干部为农民工服务的能力水平。

(十九)切实加强工会为农民工服务的基础性工作。不断加大对农民工工作的经费投入力度,进一步改进工会经费预算管理机制,把服务农民工工作经费纳入项目预算管理,加大倾斜支持力度。努力争取政府财政支持,积极承接政府转移的为农民工服务任务。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建立输入地与输出地相结合、综合统计与部门统计相结合、标准统一、信息共享的农民工统计调查监测体系,切实做好农民工市民化进程动态监测工作。支持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工会通过建立动态统计监测体系或开展专题调查,及时了解农民工就业、技能培训、收入、社会保险、家庭生活支出等方面的情况。建立健全工作信息报送、情况交流、工作检查等制度。每年要针对重点工作和突出问题进行督查,各地工会和产业工会要加强对本地区、本行业农民工情况的调查研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为农民工服务的源头参与和宏观管理,指导地方和产业工会进一步加强为农民工服务工作。

各地工会要按照本意见要求,201612月底前制定出台具体的实施方案和配套政策措施。要建立相应的领导协调机构,明确做好农民工工作的目标、具体举措和相关责任,指定具体业务部门和专门人员负责农民工工作,提供必要的人员、经费保障,把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纳入目标责任管理,定期进行督查、考核和问责。

 

姓名:
评论/意见:



友情链接
 
扫描进入新浪微博
关注微信公众号
扫描进入手机版
 联系电话:0898-88269188
海南省总工会 版权使用 http://www.hnszgh.org/web/default/index.jsp 

地址:海南省三亚市吉阳区榕根路6号中华雅苑二期(原“粤菜皇宫)1-2层 邮编: 570203

技术支持:海南厂务公开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13322097665,0898685277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