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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职工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意见
被浏览:465次    发布日期:2018/5/26

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全面推进职工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意见

 

各市、县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十七届四中全会和省第五次党代会、省五届七次全会精神,在我省全面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企业工资制度,保障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全面推进职工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全面推进职工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重要意义

实行职工工资集体协商,是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重要手段,是党中央和国务院的明确要求,是推动“海南国际旅游岛战略”顺利实施和建设“和谐海南”的现实需要。近些年来,我省重视规范和协调劳动关系,积极开展和谐劳动关系企业创建活动,取得了明显成效,积累了一定经验。但要清醒看到,我省民营经济比重大,中小企业量大面广,行业性、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相对薄弱,协调劳动关系任务日趋繁重,推进职工工资集体协商意义重大。各级党委、政府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实行工资集体协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全面推进职工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保障劳动关系双方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全面推进职工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总体要求、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十七届四中全会和省第五次党代会、省五届七次全会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以建立健全职工工资民主共决机制和工资正常增长机制为目标,坚持党政主导、三方协同、工会推动、劳资互动的工作格局,坚持依法办事,坚持分类指导,深化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完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培育集体协商主体,大力推进职工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努力发展企业和行业、区域的和谐劳动关系。

  (二)基本原则。坚持党的领导,各级政府和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以及广大企业要在当地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企业和行业协会的党组织要充分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确保这项工作沿着正确的方向发展。坚持共享共赢,着眼于实现企业与职工的共同利益,处理好效率与公平、按劳分配与按其他生产要素分配的关系,实现企业发展、职工受益的目的。坚持依法协商,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海南省集体合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协商双方的主体资格、协商内容、协商程序和协商办法必须依法进行,注重规范。坚持和谐稳定,始终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摆在首位,通过集体协商,达成协商主体双方都能接受的利益平衡点,实现企业和谐稳定持续发展。

  (三)工作目标。 年底前,全省开展职工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覆盖面达到 % 以上,其中国有集体企业覆盖面力争达到100% ;已建工会的企业,20 年底前要全面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未建工会的企业,要积极开展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积极推动所有具备条件的企业依法开展工资集体协商。

  三、着力推进职工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一)健全职工参与制度。职工是工资集体协商的一方主体,组织动员广大职工积极参与是工资集体协商取得实效的前提。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广泛宣传《劳动法》、《工会法》、《劳动合同法》和《海南省集体合同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引导广大职工增强法制意识、维权意识和协商主体意识。进一步完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提高职工代表的整体素质和代表意识,支持广大职工特别是职工代表参与企业民主管理,参与工资集体协商。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探索建立区域性、行业性职代会制度。全面推进厂务公开,切实保障广大职工和职工代表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二)健全协商要约制度。工会代表职工向企业方发出协商要约,是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第一步,是工资集体协商的一项规范性程序和制度性安排。工会组织要积极主动地代表职工行使要约权,依法通过必要的民主程序,充分听取广大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努力提高要约质量。各级地方工会和劳动行政部门要积极支持基层工会开展“要约行动”和集体合同“彩虹计划”。对不响应要约的企业,上级工会和劳动保障部门要及时协调解决。

  (三)健全职代会审议制度。按照《海南省集体合同条例》的有关规定,集体协商后的职工工资集体协议草案,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审核。协议履行后,要及时向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履行情况。企业在协议期内不得随意降低职工工资标准,确因市场风险或突发情况不能履行协议时,应及时将调整方案提交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或经重新协商一致后确定。

  (四)健全履约监督制度。健全工资集体协议履行的内外部监督制度,努力提高集体协议的履约率和职工满意度。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要把签约与监督履约作为主要职责和法定程序,有计划地组织协商双方代表检查督促职工工资集体协议的履行。充分发挥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劳动行政部门的行政监督和工会劳动保障法律监督的作用,为企业工资集体协议履约提供保证。

  四、积极推进区域性、行业性职工工资集体协商

  各地要把推进区域性、行业性职工工资集体协商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工作重点,加快建立行业性的企业代表组织和行业工会组织,因地制宜搭建职工工资集体协商的工作平台。要把职工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增长幅度、劳动定额、计件单价等,作为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的重点内容,积极开展集体协商,全面建立以职工工资集体协商为主要形式的企业工资民主共决机制,促进企业依法规范工资分配行为,提高广大职工对企业民主管理的参与度,营造公平竞争、和谐发展的良好氛围。

  五、注重完善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

  进一步完善省、市(县)级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积极推进乡镇(街道)以及工业园区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建设。力争到20 年,全省乡镇(街道)普遍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进一步规范三方协调机制的运作,不断增强三方协调机制的广泛性和代表性。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积极主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制定完善相应的规定和办法,指导督促集体协商双方代表本着合法、合理、公平、公正的原则开展平等协商。有针对性地加强对职工平均工资、企业人工成本、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等指标的研究分析,完善最低工资标准、企业和行业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指导价位和企业工资支付保障金等制度,加强劳动定额管理,为推进工资集体协商提供依据。严把工资集体协议审核关,促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健康发展。

  各级工会组织要进一步加强基层工会建设,加强指导建立行业工会或区域性工会联合会,为工会组织代表职工一方与企业代表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创造条件。进一步加强对工会人员的法律法规知识和政策业务培训,提高他们的协商能力。积极指导和支持企业工会行使要约权,不断提高集体协商的质量。要切实加强对工资集体协议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维护基层工会人员和职工协商代表的权益。

  各级工商联(总商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要进一步加强自身建设,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和工作网络,充分发挥企业代表组织的作用。对适合开展区域性和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的,要积极指导建立行业或区域性企业联合会,代表企业与工会进行工资集体协商;对已签订职工工资集体协议的企业,要引导督促企业认真履行,切实维护企业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

  六、进一步加强职工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精心制订实施方案,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工作力度,并把它纳入党委、政府的相关工作考核中去。加快推进相关立法工作,为全面推进职工工资集体协商提供法制保障。

  各级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切实加强组织协调,充分发挥各级劳动行政、商务、民政、国资、工商等部门和工会、工商联(总商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等单位的职能作用,相互配合,合力推进。各级新闻舆论部门要大力宣传推进职工工资集体协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大意义、先进典型和好的做法,推动企业职工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深入发展。

 

 

                 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0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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