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工会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
专项考核奖励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考核评价体系,推动企业普遍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促进我省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海南省2014年—2016年深入推进工资集体协商三年规划》要求,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目标
根据《海南省工会2014年—2016年深入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三年规划》制定的目标任务,2014年各类建会企业集体合同和工资集体协商建制率达到80%,世界500 强在琼企业全部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2015年各类建会企业集体合同和工资集体协商建制率达到83%;2016年各类建会企业集体合同和工资集体协商建制率达到86%。
各市县总工会、洋浦经济开发区工会、省产业系统工会每年要有一个以上开展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先进典型。
二、组织实施
工资集体协商专项考核工作在省总工会党组领导下进行,由省总工会民主管理部具体负责实施。
三、考核范围
各市县总工会、洋浦经济开发区工会、省产业系统工会、省直属基层工会。
四、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
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专项考核实行百分制,另设加分项目、扣分项目和否决项目。
(一)各市县总工会、洋浦经济开发区工会、省产业系统工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考核内容:
1、标准分值(100 分)
(1)目标任务(40分)
1)完成年度集体合同建制率目标任务(8分)。
2)完成年度工资集体协商建制率目标任务(25分)。
3)完成世界500强在琼企业年度建制率目标任务(7分)。
考核工资集体协商建制率以上年度组建工会企业数为基数。
(2)推进措施(60分)
1)成立了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领导小组(3分);建立了领导(干部)联系制度,且联系领导每人至少指导一家示范企业(或区域、行业)开展工作(1分)。
2)制定或转发了上级工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文件(3分);召开了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会议,下达和分解了目标任务(3分)。
3)有部署、有措施、有活动、有成效地组织实施工资集体协商“百日行动”(2分)、“要约行动月”(2分)等集中攻坚行动。
4)按照目标分别树立了单独的、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示范典型,并重点推广,示范作用发挥较好(6分)。
5)建立了工资集体协商指导机构,开展了研究、指导、调研等活动(2分)。
6)建立了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配齐相应人员(4分),形成了集体协商专职指导员选聘、考核、管理使用等制度(2分)。
7)组织工会干部和集体协商指导员参加业务培训,完成年度培训任务(2分)。
8)建立了工资集体协商专项考核制度(4分),安排了工作经费和专项奖励经费(6分)。
9)按要求定期向省总工会报送工作动态、信息、经验材料及上级临时需要的工作情况(2分)、各种统计报表和及时更新的实名制表格(3分)。
10)编印了工资集体协商典型案例等资料(1分);编印了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指导手册等资料(1分)。
11)通过召开成果发布会、在新闻媒体开设专栏、组织系列报道等方式,大力宣传工资集体协商工作(3分)。
12)建立健全工作台帐(10分)。
各市县总工会、开发区工会、省产业系统工会台账包括:本地区\产业系统工资集体协商实名制电子档案(应签订和已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单位名册,名册格式要符合要求,单独签订的列为一张表,区域性和行业性的一份合同覆盖的名单列为一张表,主要内容应当完备)(4分);关于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文件、方案和总结(2分);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管理制度和名册(1分);集体合同及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各种统计报表(2分);工作动态、信息及典型经验材料等(1分)。
2、加分项目
(1)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建制目标任务较重的在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基础上,加1分。
(2)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纳入当地党委、政府目标考核的,加1分 ;党委、政府制发了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文件、实施意见,或转发了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总工会)文件的,加 1分。
(3)党委、政府召开了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会议的,加1分;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联合召开会议或开展联合督导、调研活动的,加1分。
(4)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有创新、成效明显,在全省乃至全国产生重大影响的,经考核小组审核同意,加3分;
(5)在全省会议上交流的,加2分(书面交流加1.5分),在省总部门会议上交流的,加1分(书面交流加0.5 分),可累计加分。
(6)被全国以及省级新闻媒体、省总举办的刊物及省总网站等采用的稿件,每条加1分,被省级新闻媒体、省总主编的刊物等录用的稿件,每条加0.5分,同一工作以最高层级记分,不重复加分(申报时附原件复印件或影像资料光盘)。
3、扣分及否决项目
(1)未完成全年目标任务的,按各项标准分值全部扣除该项目标得分。
(2)百日行动期间没有完成既定目标任务的、没有提供符合要求的实名制电子台账的,每项扣5分。
(3)未按省总工会分配指标组织人员参加上级工会培训的,扣2分。
(4)上报建制企业实名数据或电子档案时弄虚作假的,实行一票否决。
(5)由于本地区、产业系统企事业单位没有建立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或集体合同特别是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未得到有效履行,造成职工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害并引发职工群体性事件的,实行一票否决。
(二)省直属基层企业工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考核内容:
1、组织机构健全(20分)。
依法产生协商代表(10分);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建立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10分);
2、工作机制完善(75分)。
每年至少协商一次(10分);工资协商“要约”及时规范,企业行政答复及时,协商过程记载完整(15分,缺一项扣5分);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经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10分);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签订后,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查(10分);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生效后,在厂务公开栏公示(10分);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生效后,报上一级工会组织(10分);有工资集体协商监督小组,建立了督查约束机制(10分);
3、企业劳动关系和谐,无重大劳资投诉和不良记录(5 分)。
4、台帐不完整扣5分。
省直属基层工会台账包括: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文本、要约书、复约书、双方协商代表名单、协商会议记录、职代会讨论通过记录或其他民主形式记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审查意见书或鉴证盖章、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履行情况。
四、考核办法
考核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 按照单位自查、综合考评、实地抽查的方式进行。
(一)单位自查
各市县总工会、洋浦经济开发区工会、省产业系统工会、省直属基层工会于每年11月10日前对照本办法确定的目标任务和推进落实情况逐条进行认真的自查自评和总结,形成自评表、自评报告和建制单位名单(电子版)报省总工会民主管理部。
(二)综合考评
省总工会于每年11月中旬组织有关人员组成联合考评检查组进行综合考评,对各单位目标完成情况进行交叉检查。各考核对象应按照考核项目内容提供有关资料原件、复印件、新闻媒体宣传稿件(注明发表刊物、时间、版式)。
(三)实地抽查
省总工会于每年12月上旬按照各单位提供的工资集体协商建制单位名单(电子版)随机抽取企业进行实地检查。检查方式为查看台帐资料、向职工调查了解工资集体协商签约、履约情况等。
(四)情况通报
考核结果经省总工会综合考评后,向各市县总工会、洋浦经济开发区工会、省产业系统工会、省直属基层工会进行通报,并作为表彰奖励的重要依据。
五、奖励方式
省总工会年度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考核,分两类对象进行奖励:一是部分市县、开发区工会,其中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优秀奖各若干名;二是部分省产业系统工会、省直属基层工会,奖励名额为若干名。奖励具体对象为获奖单位从事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部门工作人员和工资集体协商专职指导员。
对完成省总工会下达的年度目标任务未受到省总工会奖励的,由各单位对相关部门及有关人员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经费纳入工会年度预算管理。
各市县总工会、开发区工会、省产业系统工会对所辖单位的考核奖励办法自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