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
1999年6月26日,中共海南省委文件,中共海南省委、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关于实行厂务公开制度加强企业民主管理的意见》的通知(琼发[1999]13号);
2000年10月18日,关于下发《海南省厂务公开规范化管理意见》的通知(琼厂开办[2000]11号);
2002年6月3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及其控股企业深入实行厂务公开制度的通知(中办发〔2002〕13号);
2002年11月20日,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实行厂务公开制度的通知(琼办发【2002】32号);
2015年5月1日,《
海南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
第三十条 企业应当向职工公开下列内容,接受职工民主监督:
(一)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
(二)集体合同、专项集体合同签订和履行的相关情况;
(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方案、决定;
(四)法律法规、企业章程规定的以及经企业与工会协商确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 国有、集体企业及其控股企业除公开本条例第三十条所列事项外,还应当公开下列事项:
(一)除商业秘密外的企业投资、生产经营重大决策方案、重大技术改造方案等重大决策;
(二)年度生产经营目标完成情况,大额资金使用、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大宗物资采购供应、企业重大资产权属变化、资产评估等生产经营重大问题;
(三)企业合并、分立、改制、解散、申请破产实施方案,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
(四)民主评议企业管理人员及聘任重要岗位人员情况,企业业务招待费使用等情况;
(五)中、高级管理人员廉洁自律情况。
党务阳光公开的主要内容:(1)年度各项工作的重大决策、决定、决议情况;(2)阶段性党务工作目标及重点工作落实情况;(3)干部选拔、管理、使用情况;(4)领导干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5)领导干部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情况;(6)基层党组织建设情况;(7)领导班子自身建设及民主生活会情况;(8)为民办实事情况;(9)各级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工作分工、主要职责,党委(党组)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党组织的重要制度、规定;(10)违纪违法案件查处情况等。
政务阳光公开的主要内容:(1)对内公开的内容:机关财务收支、招待费、差旅费、车辆使用费等开支情况;干部任免、岗位交流、竞争上岗、职称评定、工资调整、年终考核、评先奖惩等情况。(2)对外公开的内容:机构设置、工作职责、管理权限及工作人员姓名、职务、职责等;本部门发展规划;重大项目审批和实施;办事依据、办事程序、办事时限、办事结果、办事纪律、服务承诺、投诉处理等情况。
场务阳光公开的主要内容:(1)企业改革发展的重大决策。一般包括企业中长期发展计划、企业改革、改组、改造和企业重组、兼并、转让、承租情况;(2)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的重要事项。一般包括年度生产经营发展目标及完成情况,大宗物资采购情况,工程项目招投标、财务预决算、大额资金使用、企业盈亏和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制的制定及执行情况;(3)农垦“二次创业”开发项目(包括涉及到土地开发、大额资金运作)等重大事项,要提交职代会审议通过。(4)涉及职工切身利益方面的问题。主要包括劳动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集体合同、劳动合同、工资集体协商的签订和履行,职工提薪晋级、工资奖金分配、奖罚与福利,职工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公积金等社会保障基金缴纳情况,职工招聘,专业技术职称的评聘,评优选先的条件、数量和结果,职工购房、售房的政策,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措施,职工培训计划等。(5)企业领导班子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的问题。主要包括民主评议企业领导人员情况,企业中层领导人员、重要岗位人员的选聘和任用情况,企业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企业领导人员工资(年薪)、奖金、兼职、补贴、住房、用车、通讯工具使用情况,以及出国出境费用支出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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