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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非公有制企业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琼厂开办发〔2012〕...
被浏览:174次    发布日期:2020/10/31

海南省非公有制企业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琼厂开办发〔2012〕11号)

来源: 作者: 时间:2012-07-12 浏览次数:6668

为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健全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培育和发展企业文化,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调动职工与企业共谋发展的积极性,推动非公有制企业民主管理工作制度化进程,促进企业健康和谐发展,根据我国《宪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会法》、《公司法》、《企业民主管理规定》和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推行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的意见》文件精神,制定本意见。

一、厂务公开制度

1、厂务公开制度是指企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将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的重大事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经营管理人员廉洁从业相关情况,按照一定程序向职工公开,听取职工意见,从而保障职工在民主参与的过程中,实现民主监督的一项民主管理制度。

非公有制企业开展厂务公开,以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为出发点,以落实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为基本内容,以职代会为基本形式,以共谋企业发展、实现双赢为目标。

2、非公有制企业实行厂务公开,一般应公开下列基本内容:

(1)经营管理的基本情况;

(2)劳动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3)职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的制度设计和执行情况;

(4)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签订和履行情况以及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

(5)各项社保基金(费)缴纳情况;工资集体协商及结果;

(6)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使用和职工培训计划及执行的情况;

(7)奖惩、辞退、处分职工的情况和理由;

(8)评选劳动模范和优秀职工的条件、名额和结果;

(9)劳动争议及处理结果情况;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在小型企业,应以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全过程的公开为主要内容;

外来务工人员较多的企业,应公开“签合同、上保险、保工资”的全过程。

3、厂务公开主要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进行;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或尚未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企业,应当通过厂情发布会、厂务公开栏、企业内部信息网络等形式公开。

4、企业行政方应进行以下工作,并对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及时性负有责任。

(1)制定本企业厂务公开制度和公开方案;

(2)建立意见听取制度,收集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3)向职工反馈意见和建议的处理或整改结果。

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5、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企业应当会同工会组织,建立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各项民主管理制度。职工100人以上的,可以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不足100人的,可以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也可建立职工大会制度。

6、明确非公有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职权。

(1)听取企业主要负责人关于企业发展规划、年度生产经营管理情况,企业改革和制定重要规章制度情况,企业用工、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签订履行情况,企业安全生产情况,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情况等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审议企业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的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方案,提出意见和建议;

(2)审议通过集体合同草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险费缴纳比例和时间的调整方案,劳动模范的推荐人选等重大事项;

(3)选举或者罢免职工董事、职工监事,选举依法进入破产程序企业的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中的职工代表,根据授权推荐或者选举企业经营管理人员;

(4)审查监督企业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规章制度情况,民主评议企业领导人员,并提出奖惩建议;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7、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三至五年;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8、凡依法享有政治权利并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有权选举和被选举为职工代表。

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与职工(代表)大会届期相同,连选可以连任。

9、职工代表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其选举根据职工人数和职工代表的比例确定选举单位(如班、组、车间)后进行。本选举单位三分之二以上职工参加选举方为有效,候选人获得本选举单位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方可当选。

职工代表人数按照不少于全体职工人数的百分之五确定,最少不少于三十人。职工代表人数超过一百人的,超出的代表人数可以由企业与工会协商确定。

职工代表中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所占比例一般不超过职工代表总数的20%。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指厂长、副厂长,总经理、副总经理和所属二级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包括主任、部长、分厂厂长、分公司和子公司经理等)。

10、职工(代表)大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参加方可召开;职工(代表)大会选举和表决事项,须经全体职工(代表)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11、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决定,非经职工(代表)大会同意不得修改。

12、工作程序

(1)在预备会议召开之前至少七日,应将会议议题及相关文件发至职工代表手中,征求职工意见,征集职工(代表)大会提案。预备会由工会主持召开。

(2)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由5-7人组成,选举程序:

①主席团候选人由各职工代表团(组)按规定名额推荐;

②召开代表团(组)长会议,充分酝酿,提出候选人名单;

③在职代会预备会议上,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

企业规模较小的,可民主选举2-3名主持人,轮流主持会议。

(3)正式会议由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或会议主持人按照预备会议通过的程序,主持会议。正式会议程序有:

①由企业行政方做工作报告。

②就职工(代表)大会提案作出说明与答复。

③工会就上次职工(代表)大会决议落实情况以及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相关职权的行使作出说明。

④讨论前述报告及议题。

⑤对前述报告、议题、相关方案、决议、决定等进行表决。

13、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需要处理的问题,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并授权的常设机构负责处理。

常设机构可以是团(组)长联席会、专门工作委员会(小组)负责人联席会,也可以常设主席团。企业规模较小的,可设民主管理委员会(小组)。

14、企业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构的会议筹备、会务和其他日常工作。

尚未建立工会委员会的企业,可在职工代表中民主选举产生工作委员会,作为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

15、集团企业的总部机关和各分公司、分厂、车间以及其他分支机构可以按照一定比例选举产生职工代表,召开集团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实行企业民主管理。

集团企业的总部机关和各分公司、分厂、车间以及其他分支机构,按照本规定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分别开展民主管理活动。

三、其他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

16、尚不具备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条件的企业,可以采取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在具备条件时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实行其他民主管理形式的企业,应在企业内部形成制度,对职工代表的组成、产生程序、组织制度、工作制度等进行规范。

尚不具备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条件的是指:

(1)企业设立未满一年,生产经营活动尚未正常开展;

(2)企业人员较少且流动性大的。

17、其他民主管理形式可以是职工代表会议、民主协商会议、民主议事会议制度等。

18、企业人数在25人以下的职工代表设3-7人;百人以下的设7-15人。其中经营管理人员一般不超过20%;代表应以各部门基层组织为单位通过民主选举产生,各基层组织应至少有一名代表,代表直接向选举单位的职工负责并报告工作。

职工代表每两年改选一次,连选可以连任。

19、在职权设定上应遵循以下原则:

(1)参照本意见第6条;

(2)要保证职工知情、表达、参与、监督权,即根据生产经营计划,对生产计划、业务经营、业务管理制度等有关生产及管理的重大问题设定知情权和建议权;对工资标准、奖金分配、工资增减等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方案设定审议权和建议权;对集体合同草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险费缴纳比例和时间的调整方案以及劳动模范的推荐人选等重大事项设定审议通过权。

(3)结合企业实际的原则。

20、要建立会议制度,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企业工会或者半数以上职工代表可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21、会议形成的决议、决定,应获得全体代表人数过半数通过为有效,非经会议同意不得修改。

四、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

22、对人数少、规模小、区域内相对集中的非公有制企业,可以依托工会联合会建立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区域性、行业性工会联合会是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

23、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职权:

(1)听取本区域经济发展状况,发展规划,用工制度执行情况,社会保障制度落实情况以及职工培训等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2)听取本行业发展规划,行业重大经营方针、重要规章制度以及职工培训等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3)讨论通过本区域、本行业集体合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草案,安全生产与卫生、奖惩、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规章制度。

(4)监督区域、行业内企业集体合同的履行。

(5)监督企业劳动合同签订和劳动法律法规的执行。

(6)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职权。

24、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职工代表人数,根据区域、行业内企业总人数确定,一般每个企业最低不得少于一人;其中经营管理人员不得超过20%。

25、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程序参照本意见第8条规定。

五、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

26、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是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一定数量的职工代表,进入董事会、监事会,代表职工行使参与企业决策权利、发挥监督作用的制度。具备条件的非公企业,应实行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

凡建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的公司,进入董事会的职工代表称为职工董事;进入监事会的职工代表称为职工监事。

27、担任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应当符合《公司法》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企业工会主席一般应作为职工董事的候选人;工会副主席一般应作为职工监事的候选人。

职工董事的人数一般不少于公司董事会成员总数的四分之一,董事会成员人数较少的,其职工董事至少一人;职工监事的人数不得少于监事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任期与其他董事和监事的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28、在实行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的企业中,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享有与董事会、监事会中其他董事、监事同等权利,承担相应义务。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并履行下列职责:

(1)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对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负责。应当参加职工(代表)大会有关活动,执行职工(代表)大会有关决议,在董事会、监事会会议上按照职工(代表)大会的相关决定发表意见。

(2)应当经常或定期深入到职工群众中听取意见和建议。


(3)在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研究决定公司重大问题时,应当代表职工行使权利,充分发表意见。在讨论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决策时,应当如实反映职工要求,表达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在研究确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时,如实反映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公司管理人员的情况。

(4)职工监事应当定期监督检查职工各项保险基金(费)的提取、缴纳,以及职工工资、劳动保护、社会保险、福利等制度的执行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

29、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应当接受职工(代表)大会和企业工会的监督,每年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一次工作。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有权向上级工会、有关部门和机构反映有关情况。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当为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

30、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任职期间以及任期届满后,公司不得因其履行职责的原因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或采取其他形式打击报复。

31、职工(代表)大会有权罢免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罢免职工董事、职工监事须由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联名提出罢免议案。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出缺,应当及时进行补选,空缺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三个月。

六、各级党组织要加强对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的领导

要充分发挥市、县(区)两级厂务公开协调(领导)小组的作用,街道、乡镇一级可以通过建立党政工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和解决非公有制企业民主管理工作中的问题,切实加强党对非公有制企业民主管理工作的领导,推进非公有制企业民主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进程。

党政工要各负其责,通力合作:各级党组织应加强对非公有制企业民主管理工作的领导;企业行政应依法实行民主管理;上级工会应指导下级工会开展民主管理工作,企业工会应依法组织职工参与民主管理。

海南省厂务公开协调小组

2012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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